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现对下表中所列考生做如下处理决定,对以下处理决定如有不服,考生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权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复核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考点
名称
课程名称
考生号
考试
时间
考场号
座位号
违规事实
对应条款
处理
依据
意见
1
乌兰浩特市胜利一小
生态学基础
2015220111700097
2020年10月25日0900
004
014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