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现对下表中所列考生做如下处理决定,对以下处理决定如有不服,考生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权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复核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考点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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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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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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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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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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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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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
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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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事实
对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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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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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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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第九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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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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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314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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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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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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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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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腿上有抄写的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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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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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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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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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托县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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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语文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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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215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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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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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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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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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带违规资料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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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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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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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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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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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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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214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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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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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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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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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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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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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第八款,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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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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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托县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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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类专业课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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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289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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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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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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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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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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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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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第八款,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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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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